更新时间:2023-03-17 08:17:53点击:
针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佛山法院对外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医疗美容、汽车买卖、网络购物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谎称三甲医院分院,医美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2021年1月28日,周某与某公司、某医院签订腹壁成形手术及腰腹吸脂手术医疗服务合同,并于当日接受了相关手术。
术前,周某多次从某公司员工处确认了该医院是A医院(三甲医院)的分院。术后,因刀口缝合不好,周某出现了异常的疤痕增生现象,于是向A医院和佛山市卫生健康局查询某医院的相关资料,发现某医院并非A医院的分院,并且既不是三甲医院,也不具有实施相应手术的资质。
随后,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健康局以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遂上诉至法院。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某医院行为构成欺诈,但合同义务的服务行为已完成且在客观上无法返还,周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其造成损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某公司、某医院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某医院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因美容需要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生活性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公司、某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周某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对遏制医美行业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该案明确因美容需要而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生活性消费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提供医美服务方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遏制医美行业乱象,规范医美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医美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因鉴定报告估价高拒赔,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2021年8月,谢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其在保险期限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谢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鉴定意见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书,并主张保单特别约定“承保车辆出险时需按照市场拆车件金额赔付配件损失”,故维修费应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来确定。
谢某认为其使用手机自助投保,从未接触过保险公司,也未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提示说明特别约定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无权按照市场拆车件金额定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共5.9万元。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比保险公司作出的定损结论,更具有客观中立性,且保险公司未进行实物查勘,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反驳鉴定意见,故鉴定意见应予采纳。
涉案保险合同系谢某通过电子渠道自助订立,未与保险公司人员有过任何接触,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通过电话、网页、音视频等形式对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向谢某进行提示及说明,应认定上述条款对谢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机构评估的损失价格向谢某赔付保险金5.9万元。
【典型意义】强调说明义务,规范投保流程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投保成为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方式,保险人采用新技术提高投保便捷性、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存在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更大风险。
该案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令其向消费者理赔,对于规范保险人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合理设计投保流程、注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涉合同纠纷案:
“刷单”引纠纷,法院认定佣金不合法
2021年,曾某为谋利加入2个微信刷单群,并从中获取刷单信息。曾某通过扫描其中二维码后自动跳转到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微信商城小程序,下单付款后把订单截图发送给指定的客服,客服会记录且不会发货,以区分正常的买家,然后向曾某返还佣金及本金。
2021年“双十一”至“双十二”期间,曾某共向家居公司支付刷单金额超108.48万元,收到返款约32.68万元。曾某多次要求家居用品公司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佣金,皆为由被拒。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家居用品公司返还剩余本金及支付佣金合计77万余元。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家居用品公司为提升其微信商城店铺的销售量、点击率和信誉度,通过微信群发布“刷单”信息、支付宝返款的方式虚构交易,对此,曾某明知且实施了“刷单”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刷单”合同关系无效,曾某诉请的“佣金”不具合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故判决家居用品公司返还曾某剩余本金,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认定“刷单”不合法,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刷单是电商市场激烈竞争催化下的违法产物,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电商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更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该案依法认定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无效,净化网络交易空间,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护航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南方日报记者】唐梦
【实习生】李昱莹
【作者】 唐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