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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律师见证遗嘱被质疑 当事人,遗嘱系提前打印

更新时间:2023-02-25 16:31:14点击:

2014年8月4日,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某病房内,半倚半躺在病床上的杜姓老者,几日前已被医院向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

病床对面,两名年轻女子端坐,小桌上摆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厚厚各种材料。其中一位年轻女子向老者自报家门“我们是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凤丹、候毅婷……”。

经过近40分钟的过程,一份代“述”遗嘱就此诞生。这份经过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见证”的遗嘱,引发了一场持续达7年之久至今尚未结束的遗产纠纷。遗嘱制作过程遭到当事人强烈质疑,专业人士更指出存在重大瑕疵。

经济发展法制健全 订立遗嘱成必然

随着经济增长,居民财产意识、遗嘱观念发生转变,遗嘱服务需求随之释放。2021年,我国遗嘱服务需求规模达到2.5亿元左右,预计2022-2027年,遗嘱服务需求仍将保持增长趋势,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4.6%以上。

中华遗嘱库《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相关信息显示:中华遗嘱库已登记保管了22万余份遗嘱。疫情之下,全年遗嘱咨询量不降反升,2021年咨询办理遗嘱人数比2019年增长了20.8%。

原《继承法》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一个打印遗嘱。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呢?

法律条文有明示 代书遗嘱必须全程见证

在遗嘱规定的有效形式下,人们利用最多也是最常见的即公正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前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在律师见证下制作的打印遗嘱一般会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范畴。

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之一,必须遵循时空一致性原则。在见证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

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无手写痕迹和敲击电脑键盘动作的摆拍行为

见证形式无异议 程序瑕疵露弊端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包含以下要求: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委派该所叶凤丹、候毅婷两名律师为杜姓老者代书遗嘱和见证过程所拍摄的视频显示,视频记录过程符合连续性、无剪辑、无后期加工痕迹等要求,但是画面中记录的某些细节存在瑕疵。

首先,视频中作为代书人的叶凤丹律师在与立遗嘱人,即杜姓老者说明接受代书遗嘱的委托请求及《继承法》相关条款后,至有关订立遗嘱事项、内容期间,其手部动作并无敲击电脑键盘输入立遗嘱人表述内容的迹象,画面显示其的动作为操控笔记本电脑鼠标操作区的滑动动作,其行为被质疑是摆拍,做样子,而不是真实记录。

其次,在近四十分钟的视频记录中,杜姓老者基本没有独立表述对个人名下财产的类型具体表述以及财产的处置分配方式。视频中语音记录下的多数为杜姓老者回答叶凤丹律师所给出的引导性问题,针对其引导性问题回答“明不明白?清不清楚?是不是?对不对?”等问题,而杜姓老者也是以“清楚、明白、知道、是”等语言回应。

再次,视频画面中显示,作为现场代书笔录记录者候毅婷律师,在整个代书笔录的记录过程中虽有持笔手写动作,但从画面中清晰可见,笔录是由若干提前打印好的固定文题组成,而预先留出的空白记录位置并无其手写记录杜姓老者陈述内容的痕迹。老者签字的画面也是打印的材料,而没有手写记录的内容。

候毅婷律师的这一“声配画”操作十分娴熟,行书动作可谓是“笔走龙蛇”,然而纸面上却没有留下一丝笔划的痕迹。


毫无手写记录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痕迹的现场见证笔录

在录像过程中,立遗嘱人不能准确说出自己的出生年月,现场的摄像居然进行了提示。那么这个摄像是谁?为什么会参与到遗嘱见证工作中?另在案件判决书中显示,遗嘱见证律师承认遗嘱系提前打印好的,具体时间记不清。而本遗嘱的唯一受益人(非婚生女性)则表示是经过提前与见证律师进行电话沟通,根据沟通内容准备的遗嘱事项并生成打印件。

事实究竟如何已无从考证。专业人士指出,这个见证过程不能排除作弊嫌疑,即使过程属实也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代书怎可变代“述” 真实表达谁导演

《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制作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本文前部已有阐述。而视频画面和声音记录显示,立遗嘱人的杜姓老者对自己遗产并没有完全且清晰的进行表述,也没有对自己遗产类型及如何分割处置做意思表示,甚至在视频前部回答见证律师提问自己出生年月都需在他人引导下进行回复,此种意识状态下能否进行代书遗嘱这一重要法律程序令人生疑。

经过近40分钟的“导演”和“摆拍”之后,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叶凤丹律师向立遗嘱人杜姓老者宣读了提前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后出现了如下音频内容:

叶律师:现在是这样,杜先生,若你对遗嘱没有异议,就在立遗嘱人那里签名盖手指模。你清不清楚?

杜姓老者:清楚。

叶律师:那你在这里签名,慢慢,不用急。

杜姓老者:这里写什么?

叶律师:这里写医院地址。这里就写你的名字,这里。

杜姓老者:8月几号?

叶律师:8月4日。

通过以上音频记录信息可清晰显示,立遗嘱人杜姓老者并没有对这份代书遗嘱全部内容明确表示认可与否,只是对叶凤丹律师所下达签名和印手指摸指令表示出已理解的意思表达。

就在这份代书遗嘱作出的第13天后,即2104年8月17日,立遗嘱人杜姓老者去世。

这样一份未有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留存财产类型进行表述,也未对财产如何分割处置进行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40分钟的见证视频所要表达的到底是代书遗嘱的记录过程还是律师代“述”所产生的遗嘱呢?


代书遗嘱见证现场并无立遗嘱人清晰意思表达即对“代述”的遗嘱进行签字

家属提出多疑点 职业操守你有吗?

针对2014年8月4日由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叶凤丹、候毅婷通过见证形式所做出的代书遗嘱,杜姓老者的家属产生了诸多质疑。

杜老先生的血亲长子杜某英认为,整个见证和代书过程存在巨大瑕疵,严重影响了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认定。此份代书遗嘱违反了真实意思表达和时空一致性的基本原则。在立遗嘱人并未表达自己留存遗产类型和分割处置的情况下,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提前拟定了遗嘱的全部内容。虽然在见证过程中当场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但是立遗嘱人并未做出对此份代书遗嘱全部内容的确认和认可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拟定的遗嘱也完全悖离了代书遗嘱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订立遗嘱目的是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本份遗嘱制作过程唯一的受益人,非婚生女性张某英一直在现场,疑似在引导遗嘱的制作且因其在场可能会导致对立遗嘱人形成无形的心理压力。更加令人不解的是,该份代书遗嘱的全部见证过程并没有立遗嘱人配偶和婚生子女等其他受益人在场参与。


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

当时的杜老先生已经病危,不存在出资聘请律师的条件。至于这两名律师和受益人之间有没有厉害关系需经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如果收了受益人的钱,遗嘱又偏向了受益人,这样的见证属显失公平。

杜某英认为,作为一个专职法律服务机构,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背职业道德,其所委派的两位见证律师不具备基本职业操守。杜某英针对以上情况将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保留对广东国惠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见证律师涉嫌进行虚假见证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