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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女子因发私密照给男同事,惨遭威胁强奸!

更新时间:2023-03-14 12:00:11点击:

有人曾说:“异性同事间最理想的相处是上班时无话不谈,下班后互不联系”。是最好的职场规则,要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把握好同事之间的相处模式。

广东东莞甘女士在‬一次‬与男同事刘某聊天‬的过程‬中将自己的私密照发给了刘某‬。甘‬女士‬突然‬觉得‬这样‬不太好‬,以后‬到公司‬见面‬会‬尴尬‬,马上‬撤回‬,见到甘女士撤回照片,可是照片‬让刘‬某‬看了后顿时产生非分之想,不甘心的刘某‬用恢复软件将其保存了下来。

几天后,甘女士收到短信是自己的私密照片,刘某表示不和他发生关系,他就将她的这些照片发到同事们的工作群里。甘女士‬害怕‬,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甘女士到刘先生租住的地方,和他发生了4次性关系。甘女士以为刘先生已经将照片删除了,没想到没‬过几天又‬遭到威胁‬。

甘女士回过神来,知道刘某不会打算放过自己,忍无可忍决心报警,而刘先生以为自己可以拿捏得住甘女士,结果失算‬。最终‬得到‬法律‬制裁‬。

虽然‬甘女士自愿将照片发给刘先生看,但‬刘某‬并无权力公开他人隐私。虽然他并未使用暴力,可是却以宣扬他人隐私作为威胁手段,迫使甘女士“主动”献身。所以,表面上是甘女士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实则是被逼无奈。刘‬某‬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甘‬女士隐私照片,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人与甘女士发生的4次性关系,只算做一次强奸既遂,因为是持续发生的。后面则因为甘女士报警而未能如愿,所以不构成多次。刘某‬的行为量刑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对于刘某这样的坏男人,法律必须予以严惩。

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可防人之心也不可无!在没有确定‬恋爱关系,怎么‬能‬把‬私密照片胡乱‬发给‬同事‬呢‬,最终‬害人终害己。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