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08:25:02点击:
截至2021年底,全市(含五区)归集数据合计约352.62亿条。面对海量公共数据,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佛山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所谓公共数据,《办法》明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了包括“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的管理框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办法》首次明确首席数据官(CDO)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负责人,为数据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办法》非常重视保障公共数据指向的个人、企业等数据主体的权益。明确规定个人、企业有权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本人或者本单位的数据,对相关数据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处理,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投诉。《办法》首次建立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企业授权第三方使用自身数据的授权使用机制。
《办法》着力推动公共数据价值的加速释放,促进佛山数字经济发展。《办法》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先开放与民生和营商紧密相关的数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数据分析模型和算法,输出数据产品和服务。《办法》还提出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一系列探索性任务。
2021年,国家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两部重要法规,建立了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办法》立足于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在地方的可操作性,针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敏感数据的保护,公共数据的安全存储、归档和销毁,以及公共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制度性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