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1 14:01:19点击:
孩子是家长的心头肉,大多数家长都会用尽自己的全力去保护和爱护自己的孩子,所以当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也非常的悲伤。
在2020年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但是受害人的家属却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甚至都没有参加庭审。
本案的犯罪人是曾某,案发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案发时,曾某叫自己年幼的妹妹跑到受害人小丽的家,把小丽叫到自己的家中。
案发时,小丽和自己的妈妈在家中,看到曾某的妹妹还以为就是同村的两个孩子一起出去玩,就没有多想。
但是,这一去竟成为小丽一家人的噩梦,小丽刚到曾某的家,就被曾某带到房间中实施了性侵,然而,小丽在案发时只有九岁。
事后,小丽的下体一直流血,曾某的爷爷看到之后,立刻跑到小丽家告诉小丽的母亲,并跟随小丽的母亲到医院中治疗。
来到医院之后,医生告诉小丽的母亲小丽可能被性侵了,小丽的母亲随即报警,很快,警方就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抓获。
之后,经过警方的侦查,曾某奸淫幼女的行为,证据已经收集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后,在2020年9月的时候,人民法院做出审判,因为曾某是未成年人,而且被捕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因此最终只获刑十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整个庭审的过程甚至庭审的结果,受害人小丽的家属竟全然不知,还是判决过后的第二年小丽的父亲亲自询问的。
而且,因为强奸罪并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审判中关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宜,法院也没有做出相应的审判。
在得知相关情况之后,小丽的父母已经对犯罪人曾某和曾某的父母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向曾某一家人请求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人曾某在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因为犯罪人曾某不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法院认定曾某在到案之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可以从轻的情节。
但是笔者仍然不赞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在上述所有的法定从宽情节中,从宽幅度最大的也只是减轻处罚。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曾某具有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正常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
但是因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这个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下一个量刑幅度也是普通的强奸罪,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本案当中法院仅判处一年零五个月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相应的规定。
其次,在2018年开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开始转向少捕慎诉慎押的宽松政策,最大的表现就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在这个制度中,任何犯罪人只要自愿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从宽制度,不能因为罪轻或者罪重就必须适用或者不适用。
但是,即便是犯罪人认罪认罚,办案机关也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为被害人的谅解是认定是否从宽的重要情节。
根据本文的案例来看,受害人的家属甚至连庭审都没有参加,判决书也没有被法院检察院邮寄,所以要么犯罪人没有认罪认罚,要么这个认罪认罚不符合规定。
不过,没有参加庭审只能说明在庭审阶段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据受害人家属表示,在庭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参与到司法过程的。
此时就需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在审判前的司法程序中有没有对犯罪人认罪认罚提出相应意见,如果有提出而且办案机关听取了,就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最后,希望小丽一家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也希望这个案件能给我国的司法机关一个警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绝对不能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律师来帮忙#